有时工伤是纯粹的工伤,有时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。这时,就出现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之间的竞争。当第三方无法承担赔偿时,员工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?近日,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权案件,该事故也构成工伤。
案例审查
他是朱某甲公司的雇员。2018年5月1日,张某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朱某三轮车相撞,造成朱某受伤,两车受损。据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,事故主要责任在张某,次要责任在朱某。甲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朱某,工伤认定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12日认定朱某事故伤害为工伤。
2018年9月12日,朱某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.3万余元。审判结束后,潜江法院做出了判决。张某赔偿朱某损失7.5万余元(其中包括通过张某)垫付的2.7万元)。判决生效后,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由于张某,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潜江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执行裁决,终止执行程序。因此,朱某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和11月4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前支付朱某医疗费4万余元。
潜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垫付了朱某的医疗费用后,上诉至潜江法院,要求张某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用。经审理,法院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。
法官的陈述
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,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。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,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