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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刑事辩护律师:定罪免处的适用条件是怎样规定的?

作者: 日期:2021-08-17 14:50:42

定罪豁免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?

重要的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会有一定的政策。这也是一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。况且,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,有很多人符合一定的条件,可以被定罪和豁免。那么很多人就会知道这件事。定罪和豁免的适用范围是什么?
    1.定罪豁免的申请是如何规定的?
    1、行为人的动机必须负刑事责任,这是免除处罚制度的必要条件。如果行为不触犯刑法,当然不存在刑罚处罚的问题,更不用说免除处罚了。同时,也是免责制度与《刑法》第13条“但书”的分界点,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很难区分。《刑法》第十三条的“但书”规定,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不视为犯罪,因此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不触犯刑法,不会受到处罚。但免刑制度是故意犯罪,只是因为某些特殊情况,即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免除处罚,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。
    2、轻微情节是适用免除处罚制度的必要条件。所谓“免予刑事处罚”,是指犯罪分子危害后果较小,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性较小,主观恶性较小。只有具备这个实质条件,我们才能考虑该句的适用。犯罪性质较大或者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的,不能适用,可以从轻处罚。这里的“人身危险性”应当从广义上理解,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,即包括刑法规定的10种特定的免除处罚情节。有学者认为,这里的量刑情节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,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,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,免于刑事处罚与刑法第13条“但书”中提到的“轻微犯罪情节”不仅数量不同,而且质量也不同,因此在量刑情节时需要区分清楚。至于什么情况的“小案”和什么情况的“小案”,要根据案情综合考虑再确定。
    二、犯罪结果
    《刑法》第24条第1款规定:“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”其特点如下:1.既遂必须发生在犯罪动机上。罪犯包括两个阶段:犯罪准备阶段和刑事犯罪开始阶段。如果犯罪已经完成,结果已经发生,就不存在犯罪既遂的问题。既遂必须视为放弃犯罪或自动规避犯罪既遂。认定为放弃犯罪,即犯罪目的客观上可以继续共同故意犯罪,但主观上放弃了行为人的实施。自动有效预防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已经结束,但既遂犯罪即将发生,违法性是主动的、积极的,有效避免了既遂犯罪。3.犯罪的完成必须是此时其他犯罪的完全终止。所谓“完全终止”,是指诈骗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弃本罪的初衷或追求,在行为上完全停止犯罪的继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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